【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 若干政策有关条款的解读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0 日期:2020-03-27

 第一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适用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申报时间

  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办理材料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 系 人:吴洁蕙

  联系电话:027-85492061,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二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申报时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五、办理材料

  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 系 人:魏俊

  联系电话:027-85492089;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三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三、申报时间

  增值税申报期享受优惠政策。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办理材料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 系 人:魏俊

  联系方式:027-85492089,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四项: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享受主体

  适用3%征收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申报时间

  增值税申报期享受政策。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办理材料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 系 人:魏俊

  联系电话:027-85492089,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五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享受主体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三、申报时间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表格、上传附件资料,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局代办转报湖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代办转报)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 系 人:陈荔

  联系电话:027-85492070,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六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享受主体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申报时间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核准后,根据核准确认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对资料进行归档。

  五、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 系 人:虞诗龙

  联系电话:027-85492078,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七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政策

  一、政策内容

  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

  二、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三、申报时间

  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五、办理材料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 系 人:吴洁蕙

  联系电话:027-85492061,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八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政策

  一、政策内容

  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

  二、享受主体

  所有出口企业。

  三、申报时间

  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四、享受或办理程序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后,直接使用“出口退(免)税申报”模块采集、修改、申报上报、打印和下载出口退(免)税相关申报数据。

  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待办事项处理后写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岗,货物和劳务税科审核岗、调查评估岗位和复审岗,区局核准岗人员通过查看待办事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行受理、审核、调查、复审和核准。

  五、办理材料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电子数据、申报资料和相关原始凭证(出口退税非无纸化申报企业提供)。

  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六、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七、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 系 人:陈劲松

  联系电话:027-85492065,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